要约承诺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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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甲公司的广告是否为要约?为什么?该广告为要约《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4、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5、” (2)乙公司支出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应该由甲公司承担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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