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行政区划的变更程序(简述我国行政区域变更的分级审批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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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须经国务院审批。
3、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4、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5、扩展资料:行政区划变更注意事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区划调整变更的文件,图纸等,均系国家档案资料,应当严格管理。
6、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图,未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不得翻印,出版。
7、各级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
8、共开发利用,应维护行政区划管理,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权。
9、凡我区境内的农,林,牧场及工矿企业等单位使用的土地,无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均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
10、我区境内跨越行政区域的吊庄移民,搬迁稳定后在设置行政建制,划分行政区域时,经迁出,迁入县协商同意,移交迁入县人民政府管辖。
11、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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