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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无锡国税网,无锡税务局网站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锡税二稽罚告(2021)94号

江阴市***服装辅料厂:(纳税人识别号:130***41801)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7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接受日照***纺织有限公司2015年5月26日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42140,发票号码05373193-05373196,品名为棉纱,合计金额399941.88元税额67990.12元,价税合计467932元。上述发票已由原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已于2015年5月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金67990.12元。你单位2015年个人所得税为核定征收。

实际你单位与日照***纺织有限公司未有业务往来,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是在交易中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以上检查情况,拟作出如下处理:

1、追缴税款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粲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icon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上述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67990.12元不得抵扣,追缴2015年5月增值税67990.12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粲、《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文件的规定,对本次检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一并追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2015年个人所得税为核定征收,本次检查不作处理。

2、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合跟期缴纳外从清纳税款之目起,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增值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拟对应追缴增值税67990.12元按1倍处罚款,计67990.12元。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长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无锡某建设公司承担非股东茶酒消费支出未扣缴个人所得税被税务稽查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2022]214号

案件名称 无锡***建设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经对你单位2017年-2019年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进行检查,发现有用于个人及福利费用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至今未作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处理,其中:2017年1月941.54元,2018年6月4124.14元,2019年1月1016.55元,2019年5月481.13元。

 2、2017年5月你单位承担支付了应王某(非股东)个人承担的消费支出(酒)87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00元;2018年1月你单位承担支付了应王某(非股东)个人承担的消费支出(茶叶)3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825元;2019年6月你单位承担支付了应王某(非股东)个人承担的消费支出(酒)108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14.9元。

3、你单位2017年签订建筑安装合同35969438.01元,应交10790.83元,已缴2885.60元,涉及少缴印花税7905.23元(由于系统中印花税计算至角,实际少缴印花税7905.20元);2018年签订建筑安装合同54011912.41元,应交16203.57元,已缴11793.93元,涉及少缴印花税4409.64元(由于系统中印花税计算至角,实际少缴印花税4409.6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名称 无锡***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MG8F111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G8F111

法人证件号码 3****************4

法人姓名 王某【小编注:与上文提及王某同姓名】

处罚结果 对上述应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印花税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9668.82元[(6563.36+459.43+12314.80)*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上述应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4369.95元。以上合计处罚款14038.77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9-09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9-0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锡税二稽处(2021)206号

江阴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XXX4685X0)

我局(所)于2017年5月22日至2021年6月11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在2016年期间存在管理费用虚列工资以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况。

二、处理决定

1、追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你单位的收入能够核算清楚,根据现有资料,无法核实真实的工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本次检查按照当地同类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你单位应纳税额,应追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1272.21元。

2、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曰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0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江苏无锡调整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 5年改2年】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1日晚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的通知》,明确无锡市区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5年调整为2年。本次无锡的新政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降低二手房的交易成本,对“卖旧买新”提供了支持,有利于改善性需求的释放。 (中新网;财联社)

“公转私”真的需要谨慎了!

在大数据环境下,外部的监管会越来越容易和全面,2020年6月无锡市税务局发布通告,某公司因个人银行卡收款,未申报纳税,构成偷税,被追缴税款及罚款共计近800万元。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一定要引以为戒。对于企业来说,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思考的是在财税规范下的经营之道。今天由我们来给你分享,交易在什么情况下容易被监控?怎样的支付属于合规的?请仔细观看讲义内容。#我要上微头条# #会计#

#无锡头条#十一假期已过,大家不要忘了纳税申报,我忘了申报,税务局直接寄件过来,去上门处理[捂脸][捂脸][捂脸]

友情提醒:10月纳税申报截止到10.26日,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财务报表。

大家千万不要忘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纳税申报!!!重要的事情说3遍!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锡税一稽罚(2021) 72 号

宜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2**8606J):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 (地址: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应缴税金的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于2018 年9 月取得由青岛明新奇庆电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8 年9 月10 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04663211--04663213 、单张金额99995.28 元、单张税额5999. 72元, 3 份合计金额299985.84 元,税额17999.16 ,价税合计317985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技术服务费"。

你单位于2018年9 月取得由青岛广祥路飞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8 年9 月6-10 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04734936-04734952 、单张金额9998 1. 13 元、单张税额5998.87 元,发票号码04734953 - 0 4 734960 、单张金额99995. 28 元、单张税额5999. 72元, 25份发票合计金额2499641. 45 元,税额149978.55 元,价税合计2649620.00 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技术服务费"上述28分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为虚开。

另你单位取得青岛善信全科技有限公司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0613841-00613844 、00613846 ,单张金额99990. 57 元,税额5999. 43 元,合计金额499952.85 元,合计税额29997. 15 元,价税合计529950. 00 元,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技术服务费"。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于2018 年9 月通过认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9月末接到所属税务局通知(青岛明新奇庆电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3 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认证后失控),你单位按要求对认证抵扣的发票做了进项税转出更正申报,更正申报的所属期在9 月份,这33 张发票没有做成本列支等任何账务处理。根据你单位实际经营管理人赵达明陈述,你单位为无交易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企业实际经营人赵**及会计陈**询问笔录、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发票入账、成本结转记账凭证及附件、付款明细记账凭证及附件、进项转出、预缴增值税及附加、委托设计合同。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 】第587 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 万元的,并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5 万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项规定,每H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锡7家公司因虚开被确定为失信主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无锡#

2022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一批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其中,有7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对涉案公司处以行政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500多万元(税额90多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则达6700多万元(税额1000多万元),例如:无锡乾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在2018年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75份,金额6716.92万元,税额1082.1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述公司虚开税额分别达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公司的负责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罚。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了“数额较大”标准的,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争取判处三年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一: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1.案号: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214刑初76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税款1477786.12元);被告人徐某是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单位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A公司积极补缴税款,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无锡市A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1.案例二:邱某某、肖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281刑初2395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肖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160万余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确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邱某某、肖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税款已全额补缴,依法对被告人邱某某、肖某均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邱某某、肖某的辩护人分别提出的建议对各自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理由,经查,符合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被告人肖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3.1.案例三: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0205刑初448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无锡市A不锈钢有限公司(已注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款1132727.19元),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涉案增值税税款已补缴,可以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4.1.案例四:陆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苏0206刑初230号

4.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额1756644.53元)。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陆某某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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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某人力资源公司购物卡送客户未代扣个人所得税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锡税一稽罚[2021]78号

案件名称无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你单位2020年6月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8000元购物卡,为赠送外单位客户(个人)礼品,未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名称无锡***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20***366357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9132***366357

法人证件号码2****************3

法人姓名张某某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50%罚款计8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1-08-14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1-08-14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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