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五一劳动奖章对个人有什么好处吗(获五一劳动奖章对个人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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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市)、市(行署)、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和管理。
2、 第三章 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六条 省以上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自劳动模范被授予荣誉称号之月起,连续满五年止,向劳动模范支付并发放在职荣誉津贴。
3、 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月在职荣誉津贴,分别按本届上年全省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二十计发。
4、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死亡后被追认为省劳动模范的,一次性发放五年的荣誉津贴。
5、 第十七条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以前离退休(含此前评选的农民劳动模范生活上确有困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并保持荣誉的省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离退休荣誉津贴(生活补贴)。
6、其标准为: (一)省劳动模范每月一百五十元; (二)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每月二百元。
7、 原所在单位破产、关闭、停产、停业的,离退休荣誉津贴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放。
8、 第十八条 本届内获得同层次荣誉称号的,不重复享受在职荣誉津贴;获得多种层次荣誉称号的,按照最高层次荣誉称号津贴标准享受在职荣誉津贴。
9、 离退休荣誉津贴比照前款规定享受。
10、 第十九条 在职荣誉津贴、离退休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发放,并列入工资总额。
11、其中,在职荣誉津贴可以一次性发放。
12、 农民劳动模范的生活补贴由当地同级财政部门支付,当地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发放。
13、 第二十条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当为劳动模范办理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其费用列入工资总额。
14、 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省劳动模范按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十二分之五缴费,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按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十二分之六缴费。
15、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表彰的在职省以上劳动模范,原所在单位破产、关闭、停产、停业的,在职荣誉津贴、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由原所在单位的集团公司支付;无集团公司的,由当地同级财政部门支付。
16、 第二十二条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实行医疗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的数额,省以上劳动模范增加百分之二十。
17、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省以上劳动模范给予百分之二十的补助。
18、 所在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劳动模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后,再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补助。
19、 提高标准后的经费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或者原资金渠道解决。
20、 离退休劳动模范在医疗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所在单位或者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给予报销。
21、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定期组织劳动模范疗(休)养和身体检查。
22、所需经费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
23、 劳动模范疗(休)养和身体检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正常发放。
24、 第二十四条 省以上劳动模范,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平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优先购买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
25、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以奖励的方式为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解决住房。
26、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逐步建立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制度,对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及时给予帮扶和补助。
27、 第二十六条 市(行署)以上劳动模范报考省内成人高校,可以降低二十分优先录取,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可以免试入学。
28、劳动模范可以带薪参加学习,学杂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29、 黑龙江省政府网站-《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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