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哥说法:私家车坠入鱼塘(司机自救4乘客遇难)
8月科学教育网小李来为大家讲解下。贤哥说法:私家车坠入鱼塘,司机自救4乘客遇难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你孩子来我家鱼塘偷钓,害怕被抓跳下去溺亡,找我赔啥钱?”广东丰顺,4名男子半夜来到私人鱼塘偷钓鱼,鱼塘主发现后叫来5名帮手实施抓捕,其中一名男子因害怕被抓,遂跳入水中淹死。事后,死者家属将鱼塘主吿上法院,向其索赔327307元。
(案例来源: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21时许,何某与其几个朋友偷偷来到丁某承包的鱼塘,在此垂钓。在此之前,该鱼塘曾被何某等人数次“光顾”。
鱼塘主丁某在巡逻之时,发现该4个人在其承包的鱼塘偷钓鱼,遂打电话叫来了儿子等5个人准备实施抓捕。
丁某与其叫来的5个人在路边的小空地上抓捕了吴某、邱某,而何某、彭某因害怕被抓,随即跳入了鱼塘之中。
丁某见此,便用手电筒照到鱼塘叫何某、彭某上来,并表示不会伤害他们。在鱼塘里游得离岸较近的彭某游了回来,而何某却不知所踪。
丁某在抓到三人之后,便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发现该四名男子用钓鱼竿在鱼塘里偷钓有1条1斤多的草鱼。
警方到达现场后,随即对失踪的何某进行搜寻,但由于天气等原因,一直未有进展,直到第三天早上5时许,何某的尸体在鱼塘里浮了起来,才被打捞队打捞上来。
事后,何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7307元。
何某家属认为,何某与其朋友来到丁某的鱼塘,误认为是无人管理的山塘后,便在此垂钩。谁知遭到丁某等人围堵,何某及彭某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跳进鱼塘,因彭某水性不熟,不得不游回上岸,被对方控制跪在塘边被拳打脚踢。
何某见此情形,因害怕而留在塘中,终因体力不支溺亡。然而,丁某等人却没有进行施救。以上说明何某的死亡与丁某追赶和未及时施救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故丁某等人于何某的死亡结果具有重大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丁某则不认可对方的观点,其认为:
1、何某等人曾多次来到该鱼塘偷钓,何某家属所主张的“误以为是无人管理的山塘,一时兴起便在此垂钓娱乐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其主张的事实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显然,何某等人的行为是在故意盗窃。
2、丁某在自己的合法财产遭到不法行为侵犯时,在来不及报警寻求公力保护的情况下,临时先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遂自行对偷盗者进行控制,系法律允许的行为。
且在此过程中,也并未对对方使用暴力。何某系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听规劝顽固地跳进塘中意图潜水逃走溺亡。
故丁某对何某的死亡没有作为的法定义务,何某的死亡完全超出了丁某的可预见性范围。
3、丁某作为池塘所有人和管理人,也尽到了一位妥善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对池塘的管理也不存在过失。
综上,何某的死亡因由其过错行为自行担责,丁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谁应对何某跳入鱼塘游泳逃跑而死亡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该条款同时还规定,被侵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何某等人明知是别人的鱼塘,还曾经数次携带钓鱼工具实施盗窃他人的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其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被丁某等人发现后,为逃避抓捕而跳入鱼塘游泳逃走,其在本案中有重大的过错,依法应承担有过错的民事责任。
丁某在案发当晚发现该4人在其承包的鱼塘偷钓鱼后,为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而叫来其儿子等人对在其承包的鱼塘偷钓鱼的何某等人进行抓捕,其实施的行为是属于民法理论中的自助行为(亦称自救行为)
这种行为是公民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而为的私力救济方法,不是实施侵权行为。
丁某在自力救济过程中,只是简单的对彭某等人实施控制,并未实施暴力殴打行为,在警方到达现场后,又积极进行搜寻施救。
且丁某作为鱼塘承包人,在鱼塘的管理工作上也没有过错,也没有法律规定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综上,丁某对何某的死亡结果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最终驳回了何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对方不服,遂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但丁某在经法院调解后,还是基于人道主义而提出自愿补偿何某家属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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