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丰慧新浪博客(余丰慧:胡锡进评烂尾楼业主“强制停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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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强行断供 银行怎么看##胡锡进:烂尾楼业主停贷拉响警钟# 银行人员以及律师的解释不完全对!二者认为,购房人与银行,与开发商签订的是两份合同,没有一点联系。这个说法不正确。实际上,应该是银行、开发商、购房人签订三方协议的,由于银行“耍滑头”变成了两份两方协议合同。
为什么银行敢于给购房人发放购房贷款人?主要是开发商、购房人同意在取得房产证以前将房子抵押给银行,因此,银行才同意放款给购房人,开发商一定程度起到了给银行承诺,给购房人担保的作用。购房人购买开发商的房子是联系银行与购房人发生借贷合同关系的关键,房子是银行给购房人放贷的抵押物,是还款的第二保证。同时,房子也是购房人敢于贷款的底气。因为有开发商开发出售的房子才有了银行给购房人的贷款,现在房子交付不了,银行贷款抵押物等于悬空了,没有了还贷第二保证,怎能说没有联系呢?因果逻辑关系是个常识,法律也必须建立在常识基础上。
高院司法解释与法院在过往判例实践中都非常清楚明白!(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法院指出,如果因开发商原因无法交付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公开资料显示,近年来也有一些支持购房者暂停支付贷款甚至是解除贷款合同不支持贷款的案例。如在(2018)粤民申7516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指出银行存在违规将款项支付到非监管户等过错行为,最终判令在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之前,无需向银行再支付贷款。
在这些案例中,一些银行确实存在预售资金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这也是烂尾楼形成的关键。通常而言,预售资金监管是由开发贷银行主导。
从中得到的启示是,应该将预售资金账户监管责任与购房人贷款合同挂起钩来,在预售资金管理办法中增加一条:由于银行监管失责,导致预售资金被挪用,楼盘烂尾,开发商无法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拒绝归还按揭贷款!以加大预售资金存管银行的监管责任约束!头条热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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