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选举结果(香港特首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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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第一届行政长官于1996年由推选委员会选出,委员四百人,全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
3、第二届特首按照基本法《附件一》规定,于2002年由第一届选举委员会选出,委员增至八百人。
4、第二届特首补选已于2005年7月10日举行,选举委员会委员大致与原有的相同。
5、有缺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所属界别分组的选民(各界别合共十六万人)选出。
6、第三届特首选举方法维持不变,推选委员会人数保持八百人。
7、第四届特首选举方法维持不变。
8、推选委员会人数增加到一千二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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