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烟肼的不良反应(利福平的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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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 ①对本品或利福霉素类抗菌药过敏者、肝功能严重不全、胆道阻塞者和3个月以内孕妇禁用。
2、 ②酒精中毒、肝功能损害者、婴儿、3个月以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慎用。
3、 ③利福平可致肝功能不全,原有肝病患者,仅在有明确指征情况下方可慎用,治疗开始前、治疗中严密观察肝功能变化,肝损害一旦出现,立即停药。
4、发生肝损害后,在加强保肝治疗的情况下可暂不停药,若持续升高或重度升高,引起黄疸者应停药,则需停药,并给予保肝等综合治疗。
5、应根据肝损害程度、结核病的临床表现和医师的经验决定。
6、无肝损害症状,可在保肝治疗的同时继续使用抗结核药物;有肝损害症状或有肝损害促发因素应停药;肝功能异常伴有黄疸或发热、皮疹、关节炎等变态反应者应停药;肝功能虽正常,但有明显黄疸也应停药。
7、停药期间,若结核病变轻,痰菌阴性,可待肝功能恢复后再给予抗结核治疗;若结核病变广泛、中毒症状明显、痰菌阳性,可选用乙胺丁醇、链霉素、氧氟沙星或左氧氟沙星治疗。
8、药物性肝损害者,均应给予保肝药物(如联苯双脂、凯西莱、甘利欣等)治疗,促进肝功能的恢复。
9、严重肝损害的病死率高,应积极进行肝功能衰竭的治疗,包括支持治疗和给予还原型谷胱甘肽、门冬氨酸钾镁等改善肝功能的药物等。
10、由于药物性肝损害缺乏特效性治疗措施,预防尤其重要。
11、老年人、长期嗜酒、营养不良、原有糖尿病、肝病或其他因素造成肝功能异常者,服用RFP较易发生肝损害,应特别警惕,密切观察。
12、任何服用RFP的病人在用药前、治疗中均应监测肝功能,至少在治疗的头2~3个月必须检测,每月一次,必要时数天一次。
13、此外,应将肝损害的有关知识告诉病人,一旦出现肝炎症状,以便及时检查肝功能。
14、RFP致严重肝功能损害者肝功能恢复正常后不宜再用,以免再次发生肝损害。
15、一旦发生变态反应应立即停药进行对症处理。
16、如果再用,应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加剂量;如再次发生,应停药。
17、 ④高胆红素血症可能是利福平与胆红素竞争排泄的结果。
18、治疗初期2一3个月应严密监测肝功能变化。
19、 ⑤单用利福平治疗结核病或其他细菌性感染时病原菌可迅速产生耐药性,因此本品必须与其他药物合用,治疗可能需持续6个月一2年,甚至数年。
20、 ⑥利福平可能引起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并导致齿酿出血和感染、伤口愈合延迟等。
21、此时应避免拔牙等手术,用药期间应定期检查周围血象。
22、 ⑦利福平应于餐前lh或餐后Zh服用,清晨空腹一次服用吸收最好,因进食影响本品吸收。
23、 ⑧肝功能减退的患者常需减少剂量。
24、 ⑨有肾疾患、肾切除或肾移植病人,必须调整本药的剂量,并密切观察肾功能。
25、 ⑩注意药物相互作用:与乙胺丁醇合用有加强视力损害的可能。
26、有酶促作用,可使双香豆素类抗凝药、口服降糖药、洋地黄类、皮质激素、氨苯矾等药物加速代谢而降效。
27、长期服用本药可降低避孕药的作用而导致避孕失败。
28、本药可干扰维生素D的代谢,可导致骨软化,在营养不良的人或孕妇,其发病危险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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