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律说法:亡夫160余万存款被小姑子转走
8月科学教育网小李来为大家讲解下。崔律说法:亡夫160余万存款被小姑子转走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福建厦门,男子王某某自杀身亡,留下了遗孀夏某和儿子,还有3张写着“全部遗产留给我妹”的字条。随后,妻子夏某某发现丈夫银行卡的160多万元被小姑子全部转走,小姑子又将钱全部转给自己的母亲。夏某向对方讨要后又被拒绝,遂将小姑子和公婆一并起诉至法院。
法庭上,小姑子称王某某写的三张纸条是遗嘱,这三份遗嘱已经把哥哥生前的全部银行存款给了自己,因此遗嘱是合法有效的,不需要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王某某自行书写的字条没有落款时间,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因此不能认定是王某某的合法遗嘱。因王某生前遗留的全部财产约190万元,其中的一半归夏某某所有,另外的一半由夏某某、幼子王某和王某某的母亲共同继承。最终法院判决,公婆和小姑子支付夏某100余万元,幼子王某分得23万元余元。
【崔律说法】
这是一个奇葩的案件。有网友评论说,如果纸条是真的,这个男的对自己的老婆和孩子也太狠了。但如果这个纸条是假的,这个小姑子和婆婆也够奇葩。
回归到这个案件中,这是一起典型的遗产纠纷,其核心在于王某某生前所遗留的三张纸条是否可以认定为法律上的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一个遗嘱作为处分遗产的依据,应当具备合法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指的是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要求,就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所谓实质要件,指的是遗嘱内容合法,且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在该起案件中,死者的妹妹主张王某的三张纸条为遗嘱,但是这三张纸条中并未写明具体的落款时间,因此法院认为该遗嘱的形式不合法,没有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对本案进行处理并判决,是正确的。
那么,遗嘱形式不合法就一定就无效么?也不一定。在《民法典》生效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但该条规定的条件较为苛刻,必须得是在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遗嘱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且必须还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才能认定遗嘱的合法性。
最后,虽然逝者已去,但夏某和小姑子、公婆毕竟还是一家人,尤其是作为幼子的王某,更需要家人的陪伴和关心。钱财毕竟是身外之物,而只有家庭和睦,才是永久的财富。为了这些钱财放弃了亲情,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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