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男子养生馆,附近的养生馆男士养生馆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临沂市区某路边的这些养生馆...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男子养生馆,附近的养生馆男士养生馆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临沂市区某路边的这些养生馆是干什么的?前两天还看到两名驾驶外地牌照汽车的男子进去看了一眼就走了,难道这里的推拿还不够正宗吗?

“现在的养生馆都这么乱了?”广西来宾,一对夫妻以养生馆名义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收取35元的提成,后二人被抓获。

36岁的莫女士与49岁的男子覃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初中文化,早年外出打工攒了些钱,决定在县城开一家养生馆,但养生馆的生意并不好,于是二人动起了歪心思,专门招录了5名长相姣好的女技师,从事卖淫活动。

经查明:莫女士负责该养生馆的日常经营和管理,覃某甲协助管理。2021年下半年左右至2021年10月29日案发,莫女士、覃某甲容留女技师蓝某甲、蓝某乙、陈某某、蒙某甲、蒙某乙等5人在该养生馆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每次35元的提成。

期间,蓝某甲等5人多次在该养生馆房间内进行卖淫活动,每次收取嫖客150元至200元左右,经查,蓝某甲卖淫违法所得约2200元、蒙某甲卖淫违法所得约1500元、陈某某卖淫所得约1300元、蒙某乙卖淫违法所得约2000元。

2021年10月29日,民警在该养生馆进行治安清查时,当场抓获正在卖淫嫖娼人员蒙某乙和姜某某等人。随后,民警将涉嫌提供场所容留卖淫的养生馆经营者莫女士、覃某甲传唤到案。

2021年10月30日,象州县公安局对莫女士、覃某甲留卖淫案立案侦查。覃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莫女士拒绝认罪认罚。另查明,覃某甲曾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处于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①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②证人证言:证人蓝某甲、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③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莫女士、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照片等;

⑤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取证的电子数据等。

(来源:检察网)

1、如何认定莫女士、覃某甲的行为?

《刑法》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比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①引诱,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②容留,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

③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莫女士、覃某甲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即容留他人在自己经营管理的养生馆内卖淫,涉嫌容留卖淫罪,属共同犯罪,将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此外,覃某甲曾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属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另,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蓝某甲、蓝某乙等5名女技师与姜某某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根据该定义可以看出,卖淫嫖娼是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对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卖淫嫖娼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

②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

③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本案中,5名女技师分别与姜某某等男子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并且双方已经谈好价格,给付了金钱,且发生了性关系。因此5名女技师与姜某某等男子的行为属卖淫嫖娼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5名女技师与姜某某等嫖客之间的行为仅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足以认定为犯罪行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大家对养生馆、足浴店这种场所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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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上 头条# #来宾头条#

43岁养生馆女老板爱上29岁男顾客,分手后要分手费。女老板称:睡了两年多,都习惯了,说走就走?男子说:你给我的钱,看病都不够!女子找男子母亲理论:你儿子每天不回家难道你不知道吗?反遭暴打。

四川重庆,丁先生路过一个名叫“艾之缘”的养生馆,便走进店去做按摩。养生馆的女老板齐女士,接待了丁先生。

29岁的丁先生,没有女朋友。见到女老板齐女士,长相甜美,身材微胖,正是他喜欢的类型。这次按摩后,丁先生多次去养生馆找齐女士,一来二去,丁先生向齐女士表达了爱慕之意。

齐女士今年43岁离异,孩子归前夫抚养,自己是孤单一人。见到丁先生长相英俊,年龄还比自己小14岁,正是年轻力壮的时候,便答应了丁先生。并且多次留宿丁先生在齐女士的养生馆,二人切磋武功。

丁先生是一家超市的理货员,一个月工资1800元。齐女士经营的养生馆,月收入高达1万元。齐女士见到自己的男友手头紧张,便多次给丁先生转账,为了是能让丁先生生活好一点。丁先生一次生病感冒了,齐女士竟然给丁先生转款1888元,让他去看病。

丁先生每天在超市上班,晚上就住在了齐女士的养生馆里,一住就是两年半的时间。但是前段时间,丁先生选择了和齐女士分手,因为丁先生找到了更好的工作,一个月工资4200元。

齐女士不同意分手,跟丁先生说:咱们都一起住了2年多了,都睡习惯了。我把你当成丈夫一样,准备结婚的。怎么能说分手就分手呢?

齐女士找到丁先生的家里讨要说法。丁先生的父母经营着一家小饭店,丁先生的母亲看到齐女士来了,便把齐女士推了出去,说自己不认识她。

齐女士气愤地跟丁先生的母亲说:咱们见过面的,你怎么能不认识我呢?你儿子每天都住在我那,他每天晚上都不回家,难道你不知道吗?

刚说完这句话,丁先生母亲就对齐女士,劈头盖脸的一顿打。并且丁先生的母亲要求齐女士和自己的儿子,断绝来往。

齐女士说:分手可以,把17000块钱还给我!

齐女士和丁先生是男女朋友时,给了丁先生17000块钱,分手后这个钱能否要回?

1,齐女士称,自己当初跟丁先生认识,是在齐女士的养生馆。是丁先生主动追求的她,自己当时是很矜持的。丁先生跟自己表白了两三次,自己才答应他。

虽然二人认识才10多天,但是齐女士觉得丁先生年轻有活力,工作上也很能吃苦,以后会好好照顾自己的,所以二人才生活在一起。

丁先生跟自己在一起时条件并不好,只是在超市打工。而自己经营养生馆,一个月赚1万多。为了给自己的男友改善生活,隔三差五的就给丁先生转款。

当丁先生提出要和齐女士分手的时候,齐女士为了挽留丁先生,给丁先生转款,17000元钱。有转账记录为证。

2,齐女士认为,和丁先生生活在一起,双方是自愿的。自己平时给丁先生300元,500元的生活费,丁先生平时吃住都在齐女士这里,齐女士也没收过他一分钱。

但是这次自己转账给丁先生17000元,目的是挽留丁先生,和自己重归于好。如果丁先生执意分手,这17000元应该退还给自己。

齐女士还说:丁先生当时穷困潦倒的时候,跟自己住在一起,每天混吃混喝。现在条件好了,嫌我年纪大了,就给我一脚踹开,这样是不道德的。

而丁先生则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1,当时自己确实喜欢上了齐女士,因为齐女士身材丰满,正是丁先生喜欢的类型。自己也不介意她比自己年龄大,还离过婚。所以两个人属于自由恋爱。

两个人生活在一起的时候,因为丁先生工资比较低,齐女士经常给自己钱花。而丁先生认为齐女士给钱,自己不会做饭,齐女士每天下厨给自己做饭,都是她自愿的。

2,由于自己当时经济条件差,所以在两人生活中没有话语权。两个人一旦发生矛盾,都是丁先生让着齐女士。如果齐女士生气了,丁先生会放低姿态,主动把齐女士哄好。

但是随着丁先生换了工作,工资涨到了4200,条件好了很多。丁先生觉得跟齐女士生活在一起没有感觉了,便选择和齐女士分手,这是正常的事情。并且自己的家里人得知,齐女士是开养生馆的,也反对他们两个人在一起。

3,丁先生还表示,自己跟齐女士生活在一起得了病。平时齐女士给自己的零花钱,大部分自己拿去看病了。最近一次看病,自己还管家里借了2000元钱。

所以丁先生认为,齐女士给自己的钱是自愿的,应该属于赠与关系。既然是赠与关系,这个钱可以由丁先生来支配,丁先生可以选择不还。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就是说,齐女士以二人分手为由,向丁先生提出归还自己17,000元钱。这个钱丁先生可以给,也可以不给。

经多人调解,丁先生将17000元钱转账给齐女士,并且二人互相删了联系方式,承诺断绝关系,永不来往。

对此您怎么看?

#头条创作挑战赛# #头号创作家#

近日,四川一女子在养生馆包厢内按摩放松自己,因自己口渴,便吩咐女技师去帮她打一杯水,当女技师出去打水之后,一陌生男子闯入包厢,该女子以为是女技师打水回来了,起身才发现是一陌生男子,而该女子当时是裸体状态,已被该男子看光.后该女子向养身馆讨要说法.

养生馆包厢内,何来陌生男子呢?养生馆没有责任吗?

[杜律说法]

后面据查实,闯入包厢的男子系该养生馆的男技师,而且该男技师属于误闯女子包厢.

养生馆就这样的服务水平吗?没有敲门也没有打招呼,就直接进入他人包厢?一句误闯就可以免责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每一个公民都平等的享有隐私权,每一个公民的隐私权都平等的受法律所保护.

显然,在本事件中,男技师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该女子的隐私权,但由于该男子是养生馆的男技师(职工),因此,该侵权责任应当由养生馆来承担,不过养生馆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男技师追偿.

而作为被侵权人也即该女子,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养生馆)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外,值得怀疑的一点是,作为养生馆的男技师,应该是经过了培训才上岗的,对于养生馆的包厢布置以及是否有顾客正在包厢内消费等,应该是有提示,并可以做出准确判断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去想,可能这一事件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也可能不仅仅是一场误会.

如果该男技师是故意闯入包厢内的,那么该男技师的行为可能就不只是民事侵权了,其行为也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是可以被行政拘留和罚款的,甚至如果情节严重的,是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养生馆确实是一个可供人休闲、放松的地方,尤其是在工作劳累之后,但是如果连基本的隐私保障都不能提供,还有多少人敢去放松呢?

不要拿误闯当借口,也不要拿误会当挡箭牌,说不定他们所说的误会都是蓄谋已久的,而你也可能并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受害者,毕竟我们还是不能把这个社会想的那么好,人性还是有阴暗面的嘛.

#男技师误闯包厢女顾客被看光##成都爆料# #成都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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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百色,警方接到线索称有一家养生馆,表面是推拿按摩,实际上是一个卖淫窝点。经过几天的蹲守跟踪,发现在深夜有多名成年男子到该处消费,且消费的项目,并非正常的养生项目。经过调查发现,该养生会所内有多名穿着暴露的女子,与常规按摩店的技师着装大不相同。

随即警方对该按摩店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涉黄违法犯罪人员7人。老板梁某某交代,她经营按摩店已经一年多,为了吸引顾客,她推出了不同价格的按摩套餐,其中有部分高消费的套餐存在色情交易,每次约300-600元不等。

目前,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的梁某某和李某某已被已被田林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的深挖审理工作正在进一步进行中。

#大兵叔叔说法#

一起卖淫嫖娼案件的背后,往往牵扯到各种犯罪行为,即便不是组织卖淫,很有可能是容留、介绍卖淫。

就本案来看,在现场抓获了7名违法嫌疑人,其中有的是失足女,有的是嫖客,这两类人面临的将会是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最高可面临15日行程拘留以及罚款5000元的处罚。

所以这个新年这些卖淫嫖娼人员将会在拘留所里度过一个记忆深刻的新年。

不仅如此,除了在拘留所里度过新年之外,按照法律的规定,拘留的原因也会告知其家人,那么不仅被拘留了,而且还面临着来自家庭内部的压力甚至是责难。

而养生馆老板梁某就没有上述的人那么幸运了,她将会面临的刑事处罚。

由于梁某在自己的养生会所里有容留或者介绍行为,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要容留介绍两人以上的,对此就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一般情况下,梁某就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不仅如此,还会被处以罚金以及没收相关的违法所得,这真的是得不偿失。

而此前来会所嫖娼的男子,虽然侥幸没有当场被抓,但是如果在查经属实后,依然是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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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兵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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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男子为求刺激多次对女友下迷药#真搞不懂这个男子是怎么想的,为了什么?给女友下迷药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说是为了某种行为,那他女友也不是不同意,需要他下药来迷J;如果说是为了刺激,那女生昏睡不醒有什么刺激的?是不是还有后果的一些恶劣行为?这个人估计心理有问题,简直让人不可理解。更严重的是,他还给养生馆的两个女性下迷药,这是为了想侵害她们吗?但看起来又不像。这才是典型的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因此让自己进去几年,完全是自找的,罪有应得!对这样的人,一定要进行严惩。看来,只要给别人偷偷下药,不管这药是什么,不是目的是什么,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辣眼睛!别动,警察!”江西吉安,警方接到一群众的举报,表示附近一家养生馆有不对劲活动,果不其然,发现不耻的一幕!接警后的民警乔装打扮成普通市民,蹲守在该养生馆附近观察,只见该养生馆大厅内有一女子打扮妖艳时不时走来走去,而当男性顾客进入时,女子就和男性顾客热聊起来后进入房间,民警怀疑是卖淫,展开抓捕,成功将正在交易的男女和提供场地的刘某抓捕。

据悉,该养生馆是男子刘某经营的,一边做养生,一边又给失足女提供卖淫场地。失足女成功交易150元后,刘某就获利50元。最终三人难逃法网,由于刘某不是初犯,第一次容留就被行政拘留15日,刘某不但不改过自新,反而知法犯法,按照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刘某觉得处罚15日和对比每次交易就能获利50元,孰轻孰重,还是死性不改。可他万万也想不到这次的处罚让他傻眼了,怎么不是15天呢?

刘某前后都是容留卖淫,为什么处罚不一样?

容留卖淫构成要件,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自己居住房子或者经营场地,这种手段更为隐蔽,更为狡猾。

《涉卖淫刑案解释》规定,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古人云: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对犯罪情节轻微人员适用缓刑,有利于其教育感化和回归社会,但如果不珍惜机会,一犯再犯,法律利剑必严惩不贷。

虽然国家一直在对卖淫嫖娼这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但从古至今世界各地卖淫嫖娼这一社会丑恶现象从未被杜绝过。一些不法分子顶风作案,为了不被警方查处,从明处转入暗处,一些美容美发店、洗浴中心、按摩店等场所打着“挂羊头卖狗肉”的旗号,暗藏着卖淫嫖娼这一违法犯罪活动。

卖淫嫖娼这一社会丑恶现象存在的根源,解决的办法,还得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需要大家洁身自好,嫖娼卖淫现象才会得到根治!

你对卖淫嫖娼有什么要说的?如何才能更好杜绝?

#人人能科普,处处有新知#

#吉安头条#

#头号周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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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可怕了,为追求刺激居然给自己女友下药!”在浙江,一名90后男子郭某是某国企的副经理,有一天请一养生馆的2名女性朋友吃饭,为了满足自己的刺激感,在两女子上洗手间的空隙,偷偷的把事前准备好的迷魂药,加入两女子的酒杯中。两人回来后,太渴,其中一人没发现异样,喝了下药的酒。所幸另一名发现了有问题,当即吐了出来。#我上头条#

没多久,喝了酒的女孩头晕、呕吐甚至昏迷。同伴发现异常后,马上报了警,警方深入调查,竟然发现郭某更加可怕的行为。

这种下药的行为,并不是郭某首犯,早在2015年就已经出现了,原因是为了寻求刺激,几年间多次在网上购买违禁药品,趁女友不注意的时候就下到饮料中。造成女友经常头晕等不适想象。

一直以来女友不以为然,想着郭某有着体面的国企工作,年纪轻轻已取得不错成就,完全没想过是自己男友对自己下药。直到这次警方介入调查才知道真相。

1. 郭某给女友吓得违禁药原来是三唑仑、γ-羟丁酸,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也会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该药的迷药成分。

一般,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某些非法目的而下药,公安机关会根据嫌疑人实施构成结果的罪名来定罪,例如,为了侵犯他人,就会涉嫌定强奸罪;目的是盗窃财物,就会认定为盗窃罪。

从上述案例公开的情形来分析,没办法证明郭某下药的目的是什么,也就是说无法针对他的行为结果的罪名定罪,而是针对他下药的这一过程行为进行定刑。

2. 我国《刑法》相关条例,说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好在这个罪名是行为定性类别,只要有证明指向实施了行为,就构成了犯罪,而不是要造成结果,根据结果来定罪。

在定罪过程中,已经证明郭某是以欺骗手段,长期让女友被动吸入违禁药品,但是郭某始终否认自己知道该药品的危害性。

所以在法庭上郭某辩护称,只是为了寻求刺激,但是不知道这些药物是毒品,所以根据法律要求的主客观一致原则,不能认定他为欺骗他人吸毒罪。

好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查看了,郭某的购买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了他并不是什么都不知道的人,最后法院上没有采取这一辩解,最终认定了他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还有一定规定,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用353条第一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在上述案例中,一开始郭某就否认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刑期3年以下。但是关于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我国认为出了常见的国家机关,还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公安机关的取证中显示郭某为某国企单位工作,所以应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最后,法庭判定了郭某形成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刑3年6个月,罚款3000元。

真是让人感慨万千,年纪轻轻,有份体面工作,就这样断送自己的前程。贪图一时刺激伤害他人,最终断送自己。何必呢?再次提醒大家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女性朋友也要多留个心眼好好保护自己。@头条号#浙江头条##激发广州新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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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五星标准宝藏级Spa按摩养生馆

男士也要对自已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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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下来这里确实不错,如果你也想放松一下,这里的确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按摩# #杭州#

“太猖狂了,连女友都下药!”浙江舟山,90后男子郭某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副经理,为了寻求刺激,郭某某特意邀请养生馆的两位女子吃火锅,在吃火锅期间,郭某某趁着二人离开座位之际,偷偷将事先准备好的迷药倒入二人的啤酒中,一女子回来后,没有察觉到异样,便一饮而尽,另一人察觉到异味后将啤酒吐出。

 

之后,饮酒的女子出现了头晕、呕吐、昏迷的现象,另一人发觉到不对后,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经过详细调查,发现了郭某某更为可怕的罪行。

 

原来早在2015年的时候,郭某某为了寻求刺激,就产生了给其女友张某甲下迷药的想法,之后更是在2015年至2020年期间,多次通过网络购买三唑仑、γ-羟丁酸,并神不知、鬼不觉的加入到女友的酒水饮料中,导致女友经常出现头晕、呕吐的现象,甚至罪严重的一次,直接导致女友昏迷两天。

 

由于张某甲本身是某国企公司的副经理,也算是年轻有为,所以女友一直没有怀疑张某甲给自己下药,直至此次事情事发。

 

1.三唑仑、γ-羟丁酸,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也是不法分子惯用迷药的主要化学成分。

 

通常情况下,不法分子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给女性下药,具体构成何罪,通常会以之后的行为来定罪,比如是为了性侵,则其涉嫌强奸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如果是为了盗窃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从最高检公布的案例情况来看,没有证据证明郭某某下药的最终目的,所以无法以之后的行为对其定罪量刑,只能是针对郭某某下药的行为进行处理。

 

2.《刑法》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项行为,即可构成此罪,并不要求是否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中,没有争议的是,客观行为上,郭某某确实以欺骗的手段,长时间让女友吸食三唑仑、γ-羟丁酸,有争议的是郭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三唑仑、γ-羟丁酸属于毒品。

 

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辩称,郭某某主观上是为了追究刺激,根本不知道三唑仑、γ-羟丁属于毒品的范畴,所以依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认定郭某某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然而公安机关通过调取郭某某的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网上浏览记录等细节,发现郭某某并非一无所知,所以法庭没有采纳郭某某的辩解,认定郭某某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案中,郭某某辩解称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自己的刑期应当在三年以下。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除了比较常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案中,依据警方调取的证据来看,郭某某的公司属于国有企业,而且郭某某为公司工程技术部的副经理,所以应当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最终,法院认定郭某某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男子为求刺激多次对女友下迷药# 头条热榜

 

4.郭某某也算是年轻有为,却因为一时糊涂犯下如此大错,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不要以身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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